第四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推动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培养专业人才,健全保障机制,促进司法鉴定工作有序开展。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