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经办案机关同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协商不成或者当事人没有申请但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鉴定的,由办案机关从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随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