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矛盾纠纷化解第二十七条有效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全面掌握社情民意和矛盾纠纷情况,加强综合分析、动态研判和预警反馈。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