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道发展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发展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