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制定扶持、促进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措施。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农村公路工作应当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