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农村公路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权谋私,索取、收受贿赂的;(二)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的;(三)违反法定程序,滥施处罚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罚没收据,或者截留、私分罚没(赔偿)款的;(五)违法拦截、扣留车辆和扣押证件的;(六)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