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落实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采用节能技术和清洁能源,推行废旧材料再生循环利用。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从严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严格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