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有效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等,应当尽可能在公路的一侧进行,其边缘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县道、乡道不少于二十米。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