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海控制计划,制定所辖区域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