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海上联合执法。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