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发现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和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研究论证,确需修改或者废止的,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