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召开全体组成人员会议。意见不一致时依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