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对实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说明,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实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为专门委员会的,不再提出审议意见。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