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把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到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请示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