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章 粮食应急第四十条有效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制定粮食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布局粮食加工业,确保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加工能力特别是应急状态下的粮食加工能力。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