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
(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六)违反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悬挂、张贴宣传品;
(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八)侵占、损坏公共绿地及其附属设施;
(九)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
(十)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一)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畜家禽;
(十三)违反规定种植果树、蔬菜;
(十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
(十五)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
(十六)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