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以及物业服务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物业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