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法治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二)建立全市物业管理行政监督管理综合平台和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定期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三)统筹全市物业保修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四)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等配套实施办法;
(五)指导、监督各县(区)开展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