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位、车库的分布情况。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拟出售、附赠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相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建设单位不得将车位、车库单独转让给物业服务区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首先满足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以出租给本物业服务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