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验收手续。

交接各方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给予确认,并报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因维护保养不当等原因导致消防、电梯等共有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