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住宅小区共同管理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

已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因物业服务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原因物业管理委员会无存续必要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