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治第十四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一)物业服务区域划分资料;(二)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及联系方式;(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2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