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治第十二条已修改物业服务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一)房屋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服务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服务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2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