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市地方性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

(三)违背法定程序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