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第七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市地方性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三)违背法定程序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