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