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四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