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四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编印简报,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时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