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四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有关的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