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可以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和工作委员会审查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