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四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有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