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