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与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