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可以在职工中推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承担本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