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支持、协助老年人购买社会化养老服务。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扶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专业组织为失能老年人家庭照顾者提供照护知识与技能培训、家庭关爱、临时或者短期的托养照护,以及其他有助于提升家庭照护能力或者改善其生活质量的相关服务。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