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财政投入和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制定完善扶持政策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确定专人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日常工作,监督、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登记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反映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组织开展互助养老、文化娱乐、志愿服务等活动。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