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为基础,以社区(村)服务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性互助服务等共同组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间托养、短期照护、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代办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家庭护理、健康管理、医疗康复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探访关爱、生活陪伴、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等文化体育服务;

(五)安全防护、紧急救援、消防培训、识骗防诈等安全保障服务;

(六)法律咨询、公证、人民调解、权益保护等法律服务;

(七)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