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住宅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少于三百五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首期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期限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

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小区,可以就近统筹多个小区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配置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移交协议等约定办理移交手续。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