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可以采取遥感检测等方法,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实施前款规定的监督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干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监督抽测。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