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期限,向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单位交验机动车,接受排气污染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