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及区(市)县供热用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实施。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供热用热管理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