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雨水管网,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