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对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区域限行、限用措施。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安等主管部门,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制定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和限制使用的具体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