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排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