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环境保护岗位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