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二条有效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做好农村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并保证稳定运行。建设、环保、农业、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畜禽养殖、饮用水源等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