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妥善安置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居民的生产生活,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