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执法检查,采集的数据、视频、图像等信息资料可以作为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现场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协助检查或者调查,并提供真实资料,不得延误、拒绝或者阻挠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