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有效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