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规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推行绿色办公,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二)生产经营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三)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四)餐饮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指导消费者理性、适量点餐,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五)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药店、书店等场所应当推行使用菜篮子、环保布袋、纸袋等环保产品,不得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