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建筑垃圾第三十六条有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确需在施工现场临时贮存建筑垃圾的,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交通安全、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对不能现场利用的建筑垃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交由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至依法核准的处置单位处置。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